为更好地彰显城市特色、塑造城市形象、打造城市品牌,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,枣庄市人民政府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“江北水乡•运河古城”城市标志(City Logo)。具体细则如下:
一、征集单位
本次征集活动的主办方为枣庄市人民政府。枣庄市建委、枣庄市规划局具体承办,负责组织城市标志设计的征集、评选和宣传等工作。
二、征集对象
国内所有关心、关注、支持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设计的个人和机构,均可参加征集活动。
应征作品的创作者,需填写《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设计征集报名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报名表》”),并签署《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承诺书》”),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应征作品。
三、征集时间
征集活动自2009年11月5日开始,于2009年12月15日截止(以下简称“截止时间”)。
四、征集方案要求
1、城市标志设计应充分体现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城市品牌,融合运河文化、红色文化、中兴工业文化等特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元素。
2、城市标志设计要富有创意,简洁明快,形象生动,和谐美观,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可识别性。
①体现历史文化与现代时尚的结合。城市标志的设计既要体现枣庄深厚的底蕴,又要体现现代特征和时尚气息,具有时代感和艺术感。
②体现地域特色与国际潮流的结合。城市标志设计既要体现枣庄地域特色,得到市民的广泛认同;又要符合国际标准与规范,让中外游客都能理解和接受。
③体现抽象设计与具体形象的结合。城市标志设计以抽象艺术的形式表现,给人以丰富的想象空间;同时又吸收枣庄的具体形象,使人能够很容易联想到枣庄。
3、《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设计稿》应包含城市标志的绘制形象、名称和设计说明等内容。
①城市标志的绘制形象可以由单幅图稿表现,也可以由不同色彩的多幅图稿组成。
②城市标志设计要易于制作,便于使用,可在各种场合、标牌和载体上使用,符合不同材质制作需要,在表现形式和技术手段上,适用于平面、立体和电子媒介的传播和再创作。
③城市标志设计,应考虑标志设计图案和枣庄市城市名称标志文字(中文、拼音或中英文对照均可)的综合应用。
④城市标志设计应包括彩色稿和黑白稿(网格图)两种设计标准图稿,分别打印或绘制在A4规格纸张上。
⑤城市标志设计说明应有助于评选时评委对作品的理解,主要阐述城市标识的设计思路、理念和含义。应征者应将设计说明打印于A4规格纸张上。
⑥城市标志设计方案以TIF或JPG格式的电子文件提交,图片分辨率为300dpi,以A4幅面白底绘制,标志设计尺寸:120mm×120mm,并在电子文件中注明各部分颜色。
⑦为便于组织评选,《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设计稿》中不得出现任何与创作者有关的信息,所有此类信息按要求统一填写于《报名表》上。
⑧应征的个人或机构可提交多件应征作品,并提交一份《报名表》,所有应征者应正确填写并亲笔签署《承诺书》(应征者为机构的,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授权机构公章);多人创作作品,所有创作者必须共同签署。
4、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,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,也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。
五、提交方式
应征作品通过邮寄或当面提交。
邮寄地址: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1389号建设大厦4楼规划局城市标志征集办公室。
邮政编码:277800
联系电话:0632-3181916
0632-3319738
传 真: 0632-3182116
邮 箱:zzgh2009bs@163.com
邮寄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城市标志征集”。
应征作品一经送达,即视为应征者已全部知晓并完全接受本征集细则。应征文件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,应征者可于截止时间前补正。
六、作品评选
1 征集办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,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,并通过网络、短信等方式公开征集社会意见。评选结果将在枣庄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。
2 主办方拥有决定“江北水乡·运河古城”枣庄城市标志的最终权利。
七、奖励办法
1、对入选作品(最佳设计作品)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拾万元。
2、对评选出的另外10件优秀设计作品(入围设计方案),每件奖励人民币伍仟元整。(不重复计奖)
3、上述奖金金额均指税前金额,获奖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,同时需开具正式的报销票据。
八、作品产权
所有提交至征集办的应征方案,征集办概不退还,应征者应自留底稿。有关入选作品使用知识产权的归属,依照《承诺书》的相关约定。
九、相关声明
1、因邮寄延误、邮寄丢失或损坏、误寄、邮资不足、邮寄中失窃,或其他非征集办的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,征集办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2、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。最终确定为枣庄市城市标志的作品,一切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、对作品的一切平面、主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)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归主办方枣庄市人民政府所有,主办方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、开发、修改、授权、许可或保护等活动。
3、主办方对本次征集活动保留最终解释权。
4、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枣庄市城市标志征集办公室
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